《RCEP协定》中贸易救济有关内容分析

发布日期: 2021-01-15 14:25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协定》”)正式签署。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RCEP协定》由序言、二十个章节及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有关贸易救济的内容规定在第七章。其中,RCEP第七章第一节中规定了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总计包含十个条款,第二节规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相关规定,总计包含六个条款。除此之外,第七章附件一也规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具体内容。
 
        总体来看,《RCEP协定》在重申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基础上,设立了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将“禁止归零”原则纳入了反倾销调查,同时规范与细化了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的执法实践,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
 

一、《RCEP协定》中的过渡性保障措施
 
       《RCEP协定》在重申WTO《保障措施协定》的基础上,设立了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协议约定,当各缔约方因履行RCEP协定降税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采用(1)中止执行RCEP协定削减关税计划;(2)提高此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但水平不超过在实施该RCEP保障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且不超过RCEP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因此,在实施上述过渡性保障措施方面,相比于WTO《保障措施协定》,RCEP协定也新增了更多更具针对性和例外条款。具体来说:
 
         实施期限:过渡性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3年,情况严重时可延长1年。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再额外延长1年。实施期限预计超过1年的,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过渡性保障措施;一项过渡性保障措施实施期限或期满后 1年中(以较长者为准)不得对同一产品再次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
         措施限制:不得对来自任何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实施临时措施或过渡性保障措施;
         补偿:与WTO《保障措施协定》,RCEP协定要求提出或延长实施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当向被实施该措施的出口缔约方提供双方同意的适当方式的贸易补偿,形式为具有实质相等的贸易效果的减让或与该措施预计所导致的额外关税的价值相等的减让(最不发达国家的例外);
         临时措施:临时保障措施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相比,同样不得超过200天。但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在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后立即与出口缔约方开始磋商。
 

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目前,各WTO成员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相关法律均以WTO《反倾销协定》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作为基础。在WTO体系中,条文的模糊性体现得尤为显著,前述两部协定也不例外。此次《RCEP协定》在重申《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WTO《反倾销协定》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基础上,首次将“禁止归零”纳入反倾销调查规则,同时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确保了贸易救济的公平性,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
 
      (一)反倾销中的“归零法”
 
        “归零法”,是美国等少数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时估算涉案产品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一般会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进行比较。在调查机关发现出口交易中,存在购买者、出口地区或出口时间的不同(即“目标倾销”)而出现出口价格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对单比交易来计算倾销幅度。当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为正倾销,即存在倾销;当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时,为负倾销,即不存在倾销。最后将全部比较得出的倾销额累加,进而计算出最终的倾销幅度。而归零,则是指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只累加正倾销,而将负倾销以零计算,从而提高最终倾销额。
 
例如某生产商在相同的时间出口相同数量的型号各异的产品,各自出口数量、出口价格、CIF金额及认定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计算如下: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CIF价 倾销额
型号A 1000 500 1000 -500
型号B 800 600 1200 -200
型号C 1000 1500 1000 500
型号D 800 1000 1200 200
倾销幅度(不归零) 0.00%
倾销幅度(归零) 15.91%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四种产品的数量完全相同,若不采取归零做法,则正的倾销幅度与负的倾销幅度相抵消,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为零;如采取归零做法,则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15.91%。由此可见,采用归零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倾销幅度。
 
      (二)“归零法”的谬误所在
 
        如前所述,归零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倾销的假象且能大幅提高倾销幅度,严重损害被调查国的利益,因此大多数WTO成员国均不采用其计算倾销幅度。但是,由于归零法并未在WTO 《反倾销协定》中明确禁止,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仍在采用此种方法计算反倾销税。对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已然否定了“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各个阶段适用上的违法性。但是,按照WTO的制度安排,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仅及于个案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可预期性,并且WTO规则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执行,所以“归零法”仍在被少数WTO国家使用。
 
       (三)《RCEP协定》的规定
 
       《RCEP协定》第七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在根据《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等有关条款确定、评估或复审倾销幅度时,无论每个单独幅度的正负,均应将所有单独幅度纳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的比较中。该条最后一句也明确规定,其不损害或影响缔约方继续使用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的比较方法。
 
       《RCEP协定》是首个纳入“禁止归零”条款的自贸协定。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规定了在反倾销各阶段,无论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单笔交易对单笔交易的计算方法均禁止归零,而保留了在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的比较方法中使用归零法,符合目前各国反倾销时间,重申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多年以来的裁决结果。  
      (四)其他程序性条款的细化
 
       《RCEP协定》及其附件在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调查程序方面,相比于WTO《反倾销协定》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均有了不同程度的细化,例如实地核查中原则性要求调查机关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被调查企业提供核查文件,包含应准备作出回应的题目,规范了设立非机密案卷信息,基本事实披露义务及裁决内容披露,确保了贸易救济的程序的透明与公平。
 
 
       《RCEP协定》作为当今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在贸易救济章节重申了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与此同时,顺应国际法律实践增设了新的规定,并细化了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实践性规则,提升了贸易救济在各国的技术水平与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促进缔约国间形成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发展的友好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自1996年以来,广盛从事国际贸易和反倾销法律服务工作已经有24年的历史,拥有中国最为强大的反倾销律师及专业会计师团队,包括十几名资深反倾销专业律师及会计师;代理了中国和国外数百起反倾销案件,在多起反倾销案件中为客户赢得了零税率和无措施结案的优异结果,连续十几年被“钱伯斯”, “Who’s Who Legal”,“Legal 500”,“ALB”, “Corporate International”等各大机构评选为亚太和中国区最佳贸易法律师事务所,2018-2020年又被评选为中国区域年度最佳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被包括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法律出版社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公认为业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向全国和国外客户推荐。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 trade@gslaw.com.cn.


      
        注:
        ①WTO《保障措施协定》约定为:一般不超过4年,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最多8年。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再额外延长2年。实施期限预计超过1年的,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结束后至少2年内不得对同一产品再次实施保障措施。但实施期限不多于180天的保障措施有例外。
        ②WTO《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对临时措施的磋商进行约定。
        ③见WTO WT/DS141号裁决、WT/DS219号裁决、WT/DS294号裁决、(WT/DS322号裁决、WT/DS350号裁决、WT/DS422号裁决、WT/DS464号裁决等。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2 - 12 - 07
据央行官网发布信息,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22〕第4号令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
2021 - 03 - 09
合伙企业已成为我国私募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该类私募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及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就成为重要问题,在普通合伙人不
2021 - 01 - 15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协定》)正式签署。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
2020 - 06 - 05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为什么这么强硬? 转自:罗伯特.莱特希泽 蔚为大观 对过去十年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作用的评估 在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2010年9月20日会议上的证词 文丨罗伯特
  • 广盛律师
    广盛律师
    广盛律师
Copyright ©2017- 2018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