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官网发布信息,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22〕第4号令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票据市场环境的改进与变化,修正、完善了199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已显现的滞后与不足。
本人在近几年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过程中,均不同程度涉及到商业汇票引起的纠纷。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看,《管理办法》存在如下几个“亮点”。
一、明确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概念.
在《管理办法》发布之前,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往往冠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名头,使人觉得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也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事实上,财务公司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有着严格的区别。本人承办的一起涉及某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案涉汇票载明的就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实施之后,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应该称之为“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或者“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区别。
二、确立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地位
我国科技创新正在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2020年4月24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供应链票据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票交所发【2020】58号〕,供应链票据平台成功上线试运行;同日,相关试点单位签发了全国首张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正式诞生。供应链票据作为传统商业汇票与供应链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成果和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积极意义,在丰富票据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纾困、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完善等发面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供应链票据作为新生事物,其定性、规制等均不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链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赋予供应链票据准确的法律地位,当然,也使供应链票据纳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监管范围,为供应链票据、供应链金融的健康、良性发展打下制度基础。
三、完善商业汇票风险控制举措
近几年来,某大商票逾期兑付、某塔财务公司商票逾期兑付等事件,给社会带来很大震动,给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商业汇票的风险控制引起监管部门的持续关注。《管理办法》对商业汇票风险控制举措的完善与加强,回应了社会的关切。本人向重点说明的是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设置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的比例上限。《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切中要害”。本人新近办理完结的涉及某塔财务公司商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是某塔财务公司被诉的大量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的一起;某塔财务公司严重超出其支付能力承兑,致使其承兑的大量汇票到期不能兑付,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系统性风险。虽然该事件不像某大商票逾期兑付时间引起的反响大,但同样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而发布通知将涉及某塔财务公司票据追索权案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如果能够有效落实,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商业汇票逾期兑付的风险。另外,考虑到票据市场的平稳过度需求,《管理办法》对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的比例上限的规定预留了一年的过渡期。
其二,缩短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减至6个月。《管理办法》强调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对于部分不合理延长账期的票据进行规制,将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将至6个月。实践中,付款期限为1年的商业汇票比比皆是,增加了中小微企业或者在产业链条上没有话语权的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多数企业为了企业生存或业务发展,又不得不接收这类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客观上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亦能够一定程度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规落地,重在实施;希望《管理办法》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在新冠疫情之后的经济提振与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翟浩杰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