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诉权 | 代位权 | |
提起主体 | 有限合伙人 | 债务人的债权人 |
基本要件 |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应不限于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
效果归属 |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利益归于合伙企业) | 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特性情形除外 |
有限合伙人诉权 | 股东派生诉讼 | |
提起主体 (名义人) |
有限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被告 | 合伙企业的相对人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对公司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适用?参照适用?) | |
权利行使的标的 | 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权利。解释上应不限于债权,债权也应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债权 公司对他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参照适用? |
基本要件 |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 | 经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但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
效果归属 |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利益归于合伙企业) | 为公司的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