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报:9家律所43名律师被处分,11项违法事由(2018年最新雷区)
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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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对9家律所43名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些处罚决定涉及了11项违规违法事由:
一、私自接受委托,违反收费规定
此项违规是所有通报中数量最多的。通报的案例中,涉及此项违规被处罚的律师有17人,律所有5家。
被通报的律师有:
浙江张宏斌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五个月
浙江杨青松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广东廖庆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重庆黄翔律师因私自收费被警告并处两千九百元罚款
山西韩学伟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广东韩伟华律师因违规收费被处警告
广东陈靖祥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浙江韩泽峰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广东陈杰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四个月
广东张邦荣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浙江叶向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安徽吴雷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等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广东谭志平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上海市吴志华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吴秀萍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警告
广西陈家鸿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停止执业六个月
广东吴深权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罚款13000元
被通报的律所有:
山西雁门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处停业整顿三个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因对外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宣传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处警告
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因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警告
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处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因对外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宣传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处警告
在被通报的案例中,有的律师以个人名义代理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有的以个人出具收据形式收取律师费,未向律所进行审批登记,律师费未转入律所账户,不开具或部分未开具发票;有的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150万元用于公关办案部门费用;有的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及差旅费,立案后未交纳诉讼受理费导致案件被撤诉;有的声称其与委托人之间有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以律师费抵扣借款,等等。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要注意的是,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通报的案例中,有4名律师分别因行贿罪、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吊销律师执业执业证书。
上海市张会新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上海市唐晟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0月17曰,张会新被徐汇警方发现醉酒驾驶;2015年10月14日,唐晟被虹口警方发现醉酒驾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应酬确实不少,但作为法律人,确实不该犯酒驾这样的罪!一杯酒,多少年的努力都白费,实在令人扼腕叹惜!
安徽宋小林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8月22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宋小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宋小林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郭毅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8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郭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12月2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郭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7年9月1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毅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
浙江吴有水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处停止执业九个月
吴有水律师在自媒体发表了诸如:“再大的谣还不如人民日报啊”“8000(千)多万,得建多少监狱啊”“中国贪腐,习(注:后面加空格)以为常”“希特勒也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司法行政部门就是要杀光所有的优秀律师,留下一帮子听他们话的走狗”等一系列言论;发表了诸如:《“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潜规则》《郑某(注:原文指名道姓)究竟是什么东西》、《拆迁户,如何做到合法快乐维权》《旧文重发: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不讲道理的“爱国,就是耍流氓》《外交发言,必须遵守国际法,保护国格》等一系列文章。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忠于袓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这既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的执业誓言,更是宪法法律的要求。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模范遵法、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履行职责使命。吴有水律师在其以律师名义实名注册的自煤体上,利用调侃、影射、漫骂、嘲讽、污蔑、诋毁、歪曲事实等方式,公开发表一系列言论,无端指责、丑化、攻击党和党的基本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对宪法法律确立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律师管理制度进行矮化、贬低、否定,没有事实根据而诋毁、攻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公开发表反对国家立场和外交大政方针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公开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这些言论和文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通报的案例中,涉及此项违规被处罚的律师有6人。
浙江叶伟荣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浙江唐莉兰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九个月
浙江郑赞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浙江曾永土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浙江陶莉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海南省程磊律师因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设备被停止执业6个月、罚款1万元
在上述被处罚的律师在会见时,有的将手机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有的未经看守所同意,将誊抄好的家属信件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又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写的家信带出看守所;有的应在押被告人的要求,将香烟交给其吸食。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属于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五、提供虚假材料
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的律师有3人。
云南王理乾、王龙得律师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王理乾、王龙得律师未经公民肖×授权,在《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上冒充肖×签名、手印及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情况后,认定王理乾、王龙得律师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且情节严重,作出《民事裁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依法对王理乾律师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王龙得律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王理乾、王龙得律师不服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复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王理乾、王龙得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广东刘振海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2013年8月2日,司法局调查刘振海律师涉嫌违规执业案件期间,刘振海律师向司法局提交(2011)粤红棉律刑第116号《刑事案件委托合同》证明红棉所于2011年9月9日与王×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现该合同中王×的签名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是不真实的签名。刘振海律师在司法局调查期间述称签约的情况及提交《刑事案件委托合同》证明与王×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向司法行政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的材料。
浙江尹先标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2017年3月份,尹先标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向台州市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其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工作的事实。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通报的案例中,涉及此项违规被处罚的律师有4人,律所有2家。
被通报的律师有:
浙江夏兆轴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
广东吴深权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罚款13000元
山西韩学伟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
北京市韩宝贵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警告
被通报的律所有:
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罚款五万元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因对外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宣传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处警告
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采取与其他公司签订《聘用法律顾问合同》,收取法律顾问费,从公司处获取案源,代理案件,不向案件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形式,掩盖其非法承榄业务目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刊登“中国征地拆迁专业律所第一品牌”“纠纷调解成功率全国第一”及“创造并保持了征地拆迁维权领域调解结案率最高的记录”等广告宣传用语;有的律师为了开展业务,在律所办公地点之外设立办公点、接待室用于承揽业务,在外墙上打出广告宣传。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都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七、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辽宁吴桂敏因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被处警告
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了自己承办案件当事人张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刘,与张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刘的对话涉及辩护工作内容。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八、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被处警告
广东许杰华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处警告
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许杰华律师在担任榕城区梅×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律所接受榕城区梅×经济联合社委托,指派许杰华律师代理与周×等多名村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共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5万元;接受村民周×甲的委托代理与村民周×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违反了广东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准则(试行)》规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角色开展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的规定。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情形。
九、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广东万钧律师因同时在两所执业被处警告
2015年5月26日,万钧律师在未与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且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情况下,与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律师合同书》,并承办业务。2016年8月31日,东莞市司法局收到了蓝天柱律师事务所投诉万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嫌两所执业的投诉书……
浙江王祥彬律师因同时在两所执业被处停止执业两个月、没收非法所得
2016年7月27日,王祥彬律师与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同日与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8月8日,王祥彬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申请由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执业。9月30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其变更执业机构。而在执业机构变更许可决定前,王祥彬就以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上海市吴晓平律师因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被警告、罚款2000元
2015年12月,吴晓平律师在代理章×一案中以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与章×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却以正在办理转所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章×交付了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十、疏于管理
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处警告、罚款一万元
浙江邢国裕律师作为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处罚款五千元
2016年2月7日,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搬离登记住所之后一直处于无固定办公场地状态。下城区司法局发现后,责令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该所未能按期落实办公场地。2017年5月15日,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搬回原址办公。另查明,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未依法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已办结的案卷档案未统一归档、保管,未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邢国裕作为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因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警告
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广彬因对本所疏于管理被警告
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3月10日间与投诉人温×先后签订3份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该所律师尹昌友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相关诉讼活动。在收取28万元代理费中,对2014年12月29日收取的4万元代理费以委托人与代理律师之间存在借款抵补为由,未及时开具发票。佳泰所在被投诉后于2017年7月27日补开了正式发票。北京石景山区司法局认为,佳泰所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属于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李广彬作为律所负责人,承揽管理责任。
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郭陆炎因对本所疏于管理被罚款一万元
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因“不按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日常管理松懈、混乱”,于2017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郭陆炎作为金才所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处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未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律师执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具体违法事实有:违反规定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卷管理混乱,遗漏缺失情况严重;未按规定将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全部如实入账;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十一、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
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因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被处停业整顿2个月
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因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被处停业整顿2个月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因2016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被停业整顿一个月
上述律所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向律师开具空白法律文书,不落实律所统一收案制度;放任、纵容律师在外地私自设立办公住所,未尽到律所对聘用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所内律师被当事人投诉,年度考核时在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执业表现、内部菅理、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党建工作、行政和行业奖惩方面综合评定“不合格”。
(转自: 法司讲说 4月27日文)